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夫妻间经共同签字认可或该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
债务,均视为
共同债务;
抑或是夫妻中某一方为了整个家庭的福祉和幸福所背负的负债亦被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些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负债,不妨被视作
个人债务。
在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者某一方在婚后
有效期限内以自身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做出的借贷,也应当被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在
离婚的情况下,倘若双方拥有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他们应当用这笔财富来偿还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这些债务将会随着
共同财产的还清而消散。
倘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抵偿,或者其中的一份财产已经归属特定人员所有,又或者离婚时债务仍未到期,那么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制定各自所应承担的共同债务比例。
在此情况下,除非
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女方的
连带责任,否则此债务分配协议仅仅具有对夫妻双方内部的约束力,它只是双方对所分摊的债务进行的约定,并不能由此带来任何对外的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