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由于妻子不忠的错误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在提起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
合议庭可能会作出给予批准
离婚的决定。
尤其当涉及到女方有与第三者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为丈夫的法定权益方,仍然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的主张。
此种情况下的
离婚损害赔偿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
物质损害赔偿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