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施工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
工程款支付期限内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即可被视为构成
违法行为;
然而,若双方
当事人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时,以下三个特定时间段应当被认定为适用于支付工程款项的合适时机:
首先,若是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则应当以交付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准日期;
其次,倘若建设工程尚未完成交付,那么此时便应当根据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上所注明的日期来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日期;
最后,若建设工程仍未达到交付条件且工程款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则可依照双方法律争议解决阶段中的
起诉之日设定为支付工程款项的截止日期。
若这三个阶段的日期都已过去,而建筑公司仍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则即被确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
此外,如果在上述任一支付期间内,发包方因故无法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那么
承包方可选择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试图通过降低工程价格的方式予以解决问题,或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对工程进行司法拍卖。《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