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来讲,儿媳有权参与
继承岳父岳母的房地产继承事宜,但前提条件是,这些房屋并未在
遗赠协议中明示指定给某位特定子女个人所有。
换句话说,倘若遗赠协议明确注明该房产仅属儿子个人私有财产,那么这笔遗产便与媳妇毫无瓜葛。
另一方面,若在遗赠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表述,那么该房产便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由他们均等分配
使用权。
当然,若这些房产是在子女们
结婚之前就已经继承下来了,那么它们将被视为不孕不育者的
婚前个人财产,纯粹归属个人所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