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有幸邀请到一位执业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解答您关于
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在该过程中涉及的
财产分配问题。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任何由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同时,对于在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无偿赠与行为,也可以对应认定为赠与关系并予以处理。
但是如果任意一方向另一方索求的财物,若是在同居时间并非短暂且由于该索求而导致对方的生活带来了困难,那么这部分财物是需要斟酌情况进行返还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若有人仅仅向法庭提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那么法院将不会受理该诉求,反之已被受理的案件将会被
裁定驳回起诉。
然而,当
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或是
子女抚养等
纠纷而提
起诉讼时,无论何时,法院都会依法受理此类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
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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