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探讨一下在未领取
结婚证书的情况下,
购房是否能够登记两位买家的姓名?在这种局面下,双方尚未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购
买房屋时,可以选择将两位人士的名字都记载在房地产
所有权证书之上。
至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究竟应登记一方购买者或两位购买者的姓名,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主意志,法律对此不会作出任何限制或干预。
倘若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了两位购买者的姓名,那么该房屋便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资产;
当双方最后达成婚姻关系的话,此房屋便视为他们的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若双方最终选择分手,此房产同样会按照
共同财产的性质得以处置。
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通常包括:
(1)薪资、奖金以及
劳务所得的报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例外情形;
(5)其他应当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在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
当事人能否有权瓜分财产?对于未经依法登记
结婚而构成的婚姻关系,理论上应被认定为
无效婚姻,那么在此期间内所积累的财富应当如何分配呢?不妨通过双方共同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考虑采取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法加以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若已事先制定了相应协定,便要按约履行。
共同购置的财产理应属当事人共有;
而依据份额取得的财产,则可认定为按份共有。
若协商无果的话,便可诉诸法院寻求裁决。
具体而言,法院应当本着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外,对于因
重婚行为引发的无效婚姻,其财产处理应确保不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