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商业住院
医疗保险的待遇细则如下所示:
在任一会计年度内,若客户被批准的住院
医疗费用总额低于18万元,那么针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无需考虑起付线的问题,其报销额度可达到总费用的65%。
而对于二级医院的住院费用而言,起付线设定为300元,其
报销比例则相应地调整至总费用的60%;
至于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则相应地提高到500元,其报销比例仍维持在总费用的55%。
此外,无论客户是在门诊进行常规疾病的检查诊疗,还是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的相关治疗,必须先承担起300元的起付线,然后才能按照住院医疗的报销标准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并享受相应的报销比例。
其中,特殊门诊病种主要包括: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同样地,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期间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设定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医保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费用按照30%的比例进行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三条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八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