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涉嫌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涉及到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该案件便已达到
立案的严格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定义中,如果
行为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时,仍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在此种情况下,所涉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便已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程度。
因此,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由人
民法院作出的严厉判决,通常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并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或没收一定的财产。
本罪的构成正是基于传统
刑法理论中的
犯罪构成四要件原则,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
刑事责任。
其中,主体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则是行为人在实施特殊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明知性;
客观方面则偏向于侧重于行为人或单位的客观行为和实体结果;
而刑事责任,则是指以上三个构成要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本罪的
法定刑依据
量刑幅度较为固定,因此
处罚整体较为严苛。
对于单位犯有上述罪行的,可以对单位提出
罚金的
诉讼请求,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员工相应的
行政责任,按照第一款的标准予以处置。
然而若存在前两款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其他
刑事案件,那么将会根据处罚较重的那一项判定罪行的种类及量刑幅度。《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