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判定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需要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情形:
首先,如果
购房者选择
解除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所购买的房屋其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标,根本无法交付使用;
其次,已交付的房屋经过核验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不达标的现象;
再者,房子交付后,普遍存在较大程度上的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体验;
最后,当买卖双方签署了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出售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
抵押给第三方时。
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均享有申请
退房的权利。
换言之,若买方能明确证实卖方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之规定,进而导致
合同解除的行为,便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款项。
针对此种情况,解除合同时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如购房者仅因个人主观决定不再购
买房屋,一般而言较为难以实现成功退房的愿望。
已经生效的
购房合同规定,无故退房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需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