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并不必然需要在订立合同时进行约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合同自正式成立且生效之日起,若
当事人对其内容涉及到诸如
产品质量、价格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未作出具体设定或授权不明,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来对这些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性约定。
如双方确实无法达成此类共同协议,通常情况下应参考掌握在己方手上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市场通用做法与交易惯例,从而合理准确地界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