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因为职业活动中遭受
意外伤害或
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以接受相关的
工伤治疗,在此期间,他们将在原有
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得到妥善保障,由其原本就职单位给予逐月发放。
同时,为了确保伤情痊愈所需的休息时间,有关部门规定了
工伤医疗期间(即所谓的“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