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如何理解为何其参加的
盗窃案件涉及的
盗窃金额必须被视为整体
犯罪行为的数额以进行
量刑判决,而其他同案被告人则仅依据他们个人实际参加的盗窃数额作为
量刑标准这一问题,往往在庭审过程当中引发争议和辩护。
我们知道,盗窃金额是衡量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各位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均会竭力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情况。
在此背景之下,对于共同被告之间盗窃数额的界定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明确的规则用于确定盗窃数额,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集团的盗窃总数负责;
其次,
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嫌疑人应根据他们参与或组织、策划的盗窃活动中涉及的盗窃数额接受惩罚;
最后,
从犯则需要根据其参与的共同盗窃活动中的具体数额来确定其量刑范围,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
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