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
拆迁事宜中,倘若签署了
拆迁补偿协议后却未能获得应有补偿,您便可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现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之后,双方应严格按照该《条例》中的相关要求来明确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与面积大小、以及相关的拆迁费用、暂时性安置金或周转住房、停产停业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间的截止日期等具体事项。
若其中任一方未能履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义务,另一方可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