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制度中,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是继承人实施了谋杀或伤害其他继承人的严重
犯罪行为;
再者就是遗弃被继承人并对其实施虐待的
违法行为;
另外还包括
伪造、篡改、隐匿以及销毁
遗嘱等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是非经被继承人同意,通过
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逼迫或阻碍其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