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拆迁中的空挂户,如果他们具备
房屋所有权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村民身份,则有权得到相关
赔偿。
这是由于空挂户并非房屋的真正所有者,他们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或受益于该房屋,因此无权享有对此产生的补偿款。
2、所谓农村空挂户,大多指的是已婚女性,她们的户籍没有随之迁移至夫家或其他地区,又或是曾经迁往别处但后来又
迁回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类人群在面临拆迁时应该能够获取相应的
拆迁补偿,这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
相较之下,城市空挂户的问题更为复杂,需要区别对待。
如果空挂户为房屋的实际
产权人,房屋的征收行为又是由涉事政府推动的,那么该政府就应当对这些空挂户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
在
房屋征收行为中,国家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为了保障非国有财产的权益,实现公平补偿的目标。
此过程必须依据
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给予被征用者公正的补偿措施,同时仅限于在公共利益迫切需求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的前提下,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
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了报批之前的公告流程、详细的调查工作、严谨的
听证制度以及报批的具体流程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引发的
宅基地使用权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景。
首先,在双方达成一致的
拆迁补偿协议后,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终止。
其次,若拆迁申请人通过司法手段请求
强制拆迁,那么经过法定程序后即可完整地完成对于宅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