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女性在其
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皆视为她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使这些财产会随着女性生命的终结而成为其遗产,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身的性质,始终都是女性的
私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若女性在世时已经拟定了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
遗嘱,那么,身为她的
继承人便应该遵循遗嘱中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比例来实现财产的
继承。
然而,若女性在其生命中的最后时刻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文件,那么,该名女性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的
继承顺序进行处理。
法定继承顺序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及子女四大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前述这几类继承人都无法实现对遗产的继承,便应依次顺位让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这两类人来享有
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意一个继承顺序内的人来说,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比例通常应该保持平等状态;
但是,如果经过协商后,某一方愿意接受非平等的比例分配,也是完全被法律允许并且具有实际意义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