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交通
意外事故的责任判定为全部归咎于对方,那么对方应负起全额
赔偿之责,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之处由
肇事方承担补充赔偿的义务。
此时,您可要求的主要赔偿内容可归纳如下:
医疗费(包括住院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必要之营养费。
由于
交通事故而导致肢体
伤残者,除了前述各个项目的费用之外,还有权向对方索求以下六个方面的额外赔偿(总计六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为了身体康复与继续诊疗而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受害者不幸离世,那么对方除了必须按照救治治疗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且合法的赔偿之外,还需赔偿以下六个方面的费用: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因为
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
在此基础上,同样有权要求对方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医疗费,将依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关于药品费、住院费等收据,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确定。
如果赔偿请求被拒绝,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持有疑虑或争议,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
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