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租赁过程中的
违约金,其具体金额应由租赁双方进行约定,然而,所订之金额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违约金作为
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并预先确定的补偿方式,不仅能够填补受损方的
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对过错方施加惩罚性的压力。
对于违约金的确定方式,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其金额无明确上限,主要依据于双方对于因某一方违约可能招致的总体经济后果的预估。
若在合约执行期间出现某一方违约现象,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若所约定之违约金“未能涵盖”实际产生的损失,受损方可向法庭申请调增违约金;
同样道理,若所约定之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范畴,过错方亦可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要求。
因此,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准是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其中既包含直接耗费的资源也涵盖了未能得到实现的预期效益转化而成的经济损失这一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