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案件之审判时效要求如下:
首先,对于采用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之初审
公诉案件,其审理的最长期限应自受理案件之时算起,在一个月内宣告判决;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话,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中的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授权决定后方能实施,并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其次,倘若人民法院改变了其对特定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该案的审理时长亦将从改变
管辖后的法院接收案件之日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补充调查以后并将相关档案材料依法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审理此案所需的期限。
对于采取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人民法院有责任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天之内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最后,对于
二审上诉以及
抗诉的案件,其审理的最长期限应为一个月,并至多可延长到一个半月;
但对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中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授权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特别情况,则应当有高院自主决定延长与否,同时也需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和抗诉案件的
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