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
法规定,
不当得利之债同样具有可转让性。
在处理
债权人对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问题时,应遵循一定程序进行通知,以确保
债务人能够及时知晓并做出反应。
不当得利之债特指那些
当事人实质上基于无法律依据而获取了不当收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受益方请求
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