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已经作出具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所确认的债项,即既有债权,是可以进行依法转让的。
当
债权人拥有了以上述方式获得的债权时,如果这笔债权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列举出的禁止转让之情形,那么,从法律上讲,这笔债权的转让效力是应该受到肯定的。
经过具有
管辖权的各家人民法院进行详细缜密的审核和评估之后,债权
受让人便能凭着这个有效力的裁判文书,像往常一样向
债务人主张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