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逮捕之后,其所遭受的侦查
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因案情的繁杂性、期限的临近而无法及时结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进行延长,但仍不可超出一个月。
此外,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起诉案件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复杂的案件,则可延长半个月进行审查。
在审判阶段,人
民法院需在接收到
公诉案件后的两个月以内进行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可能会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呈现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所述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将审限延长到三个月;
若因为特殊情况而需要延期,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申请得到批准才行。
尽管如此,逮捕本身并不意味着被捕者必然会面临
刑事审判及最终
判刑的命运,这主要还是要依据详细的案情来具体分析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