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涉嫌构成
抢劫罪名的被告人,倘若他们在人
民法院被判定执行实体
刑罚之后,能呈现出诚挚的悔过之心并表现优异者,其
减刑则是可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判定执行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刑期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只要能够做到认真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确可以展现出改善之心和明显的成效,甚至在某些领域有所建树,即可获得减刑。
2、已经被判定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期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只要能够做到认真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确可以展现出改善之心和明显的成效,甚至在某些领域有所建树,即可获得减刑;
而如果罪犯能出现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将必须得到减刑:
(一)制止他人实施严重
犯罪行为,使其得到制裁;
(二)揭露和举报监狱内部与外界的严重
犯罪活动,经过核实确认无误;
(三)有影响深远的发明创建或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中,勇于救助他人,体现了舍己为人的高尚品质;
(五)在应对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为保护公众利益做出贡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至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犯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者,其剩余刑期不应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犯无期徒刑者,其剩余刑期应该不低于十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