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对
自首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时,会涉及多种因素,如自首行为背后的动机、宣布自首的时间、选择自首的方式、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罪行的诚实交代以及其是否有真诚的悔改表现等等。
对于此类案件,
刑事法律通常规定,自首可以使其
基准刑减轻至少达到40%,对于
犯罪较轻者,其减少幅度可能会更高,甚至可能被依法
无罪释放。
然而,如果自首动机出于恶意且只是为了逃避
法律制裁,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适用
减刑的规定。
此外,当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并未被公安司法机构觉察到的情况下,犯罪人自觉投案且如实陈述罪行,就构成了自首。
在此情形下,其基准刑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削减,减幅可达40%以下。
同样地,即使
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但是在获得正式
传唤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前,他们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罪行的,根据现行
刑事法典的规定,其基准刑应得到30%以下的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