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
协议离婚的申请主体需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即在申请协议离婚时,需确保申请人本身已取得合法的
结婚证明,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仅限于依法办理过
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对于未经正式婚姻手续
同居以及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士
非法同居等情况,并不属于协议离婚范畴,关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也同样无法直接适用协议
离婚的流程处理。
(二)其次,协议离婚时,相关
当事人必须表达出清晰且真实的
离婚意愿。
这里所说的“双方自愿”原则乃是协议离婚的根本要素,参与协议离婚的各方必须对此拥有高度一致性并将其真正贯彻落实其中。
该意愿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不可强制或逼迫,也不应受到任何来源的欺骗、
胁迫或者由于认知偏差而产生的非真实意愿。
同时,双方的意愿也应协调一致,不得存在任何分歧或争议。
(三)最后,
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对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等核心问题有明确且妥善的处理方案。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
权利义务的公正执行,协议离婚的申请前提就是对子女抚养与
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有了完备的计划与安排。
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在此方面未能达成共识,互不为对方所接受,那么他们便无法顺利走完
婚姻登记程序,而是需要选择更为复杂的
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