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试用期尚未
签订合同便遭到解雇是否应给予补偿这一问题,具体解释需依据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就试用期未签订合同的
责任认定及其可能导致的问题做出详细阐述。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假如员工在试用期内未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须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员工结束
劳务关系的同时,也不必支付其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能在
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服务后的一个月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其告知并要求签署正式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选择拒绝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劳动者结束
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在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服务起一个月之后至一年内的期限内,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对提供每名劳动者支付两倍的
工资作为补偿。
在计算
双倍工资时,是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务服务满一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算起直至劳动者实际完成的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下面再对解雇劳动者的责任认定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解释。
鉴于非法辞退行为会对劳动者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此类错误行为实行严厉惩罚。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劳动者解雇,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已经支付的
经济补偿的两倍金额作为
赔偿。
相反地,若用人单位按照合法的程序和理由将劳动者解雇(例如因劳动者的
误工行为等),则只需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可。
最后,对于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的案例,由于是由劳动者自己造成的过错,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或经济补偿。
这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的年限(从劳动者开始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算起),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结算。
当劳动者在公司任职达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来计算获得补偿;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至于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所得的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