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这是一种针对被判定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所采用的
刑罚制度,即在五年内附加条件暂时停止对该罪犯的原
判刑罚的执行。
这项刑罚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进行判决时,宣布暂不执行原有的刑期,而是在特定时期内保留了执行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而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