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时候,夫妻双方均可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办理
离婚手续,尤其是当由于情感上的问题而造成长时间的分离,且这种情况已经达到历时两年之久时,此时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无疑会得到法庭的明确批准。
人
民法院对于涉及到
离婚事件的审判过程中,务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
若确实发现两方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调解亦失去其应有的效力时,那么判决离婚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