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
上下班过程中,若不幸跌倒受伤,则此类情况并不被视为
工伤,因此亦无法享有相应的
工伤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各类情形应视为工伤:
首先,当员工正在工作或其工作场所内进行任何行为时,因为工作性质而遭受任何类型的伤害;
其次,无论是在工作开始之前还是结束之后,只要在其工作场所之内,员工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活动时,因而遭受任何类型的伤害;
再次,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自身职务责任遭受任何形式的
暴力或
意外伤害;
此外,如果员工感染了
职业病;
最后,若是在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任何形式的伤害或失踪;
又或是在
上下班途中,遭受并非由个人主要过失引起的
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或火车事故的伤害;
当然,还有就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