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协议极其明确地阐述了彼此为殊方
当事人,以及解除该项合同的详情缘由。
同时,还须明确指出,由于合同而衍生出的所有责任乃至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均无可
追责或争议之余地。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并设定
解除合同的具体缘由,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当解除合同的上述缘由得以实现时,解除权限人有权依据其理解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