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祖宅在遭遇
拆迁之时,是否涉及到子女的分配权问题?在此进行相关分析说明如下:
1.若子女持有住宅的
产权证明,传承了家族遗产的
使用权限,或者是具备村民的身份,则其对于拆迁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理应有相应份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男女不平等,无论男女生来,其在与家庭
共同财产相关的行为上都是平等的,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征收拆迁所产生的
赔偿。
例如,若女性能证明自己在出嫁前的户口仍然保留在当地,并且在出嫁后又重新迁移回到原籍地,那么她也同样有权利参与拆迁收益的分享。
2.如果住房
房产证的登记人为父母亲,那么可以明确该住宅的使用权和可分割权为父母所有。
而该住宅遭遇拆迁时所取得的赔偿与安置,自然也归父母所有,不应该受到子女任何形式的干扰。
3.对于住房问题,应当明确一点,即子女并非夫妻之间非财产的重要分割方。
因为婚姻关系中,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人共享,属于双方共享的权利。
因此,在
离婚诉讼等情境中,子女并无权利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