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例中,若房屋归属已经确定为男方所有,那么再次进行
婚姻登记之后,该房产通常被认定为男方个人的财产,而非由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诸项均可作为夫妻单方面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
1.
婚前财产;
2.因
人身伤害而依法取得的
赔偿或
补偿金;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某一方专有使用的生活用品;
5.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应属某一方单独持有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