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认购书已签署之后是否能够进行
退房处理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您购买的全款房屋由于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或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确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是在交付使用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生活的质量问题等几种情形,那么您作为
购房者就享有法定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
同时,若您能够举证证实开发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解除合同的相关行为,同样也可以据此主张退房权益,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由于您个人对所购房屋产生后悔心态而非上述原因,则通常难以实现退房目的。
当您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生成并生效时,若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房,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