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借贷事宜的
诉讼活动中,原告方需要出具相应的
证据以支撑自身的诉讼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众多要素:
第一,能够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合同、
借条、收据乃至
欠条等等;
第二,原告方需验证自身已经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然而被告却
逾期未满足相同义务的证据,诸如关于何时何地如何交付钱财给被告本人的详尽信息,以及被告始终未能适时偿还此笔款项的具体时点;
为了确保公正性,建议提供与债权及
债务人无关的第三方
见证人的
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作为旁证予以佐证;
第三,若曾经有过
担保人或者介绍人参与此事,则需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个人资料,比如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家庭住址等等;
如果是由企业
担保的话,更需要详细罗列担保企业的全称、开户信息以及
法人代表等关键讯息;
最后,原告方还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未能按时履约的背后原因究竟为何。《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