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述,只要自愿承担他人
债务的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即合同双方均为拥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
此项
法律行为系真实意志的体现;
且并未
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道德底线,便构成了合法有效的条款。
关于
担保人针对
债务人的
追偿权力,则可视作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
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担保人所享有的追偿权依据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
担保的同时,会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为此,担保人有权据此份授权协议,向主债务人实施追偿。
其次,若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
保证时未经主债务人授权而为之,换言之,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担保人通过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获得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告原则,担保人仍可向主债务人索讨相应的费用开支。
此外,担保人并不仅限于基于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联取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同样可以按照普通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行使对主债务人的
代位追偿权。
代位权这一概念涉及到债权的法律转让,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同意与否,当担保人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之后,债权人的部分权利将在清偿范围内转至担保人手中,因此,担保人获得了与主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