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之实施,须满足以下诸项前提条件:
(1)房地产业主需已支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据预测方案中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屋开发建设所需的投资应占总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施工进度及完工交付期限皆已明确规定;
(4)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后,获得正式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