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占有人失去对物体的占据权限时所呈现的心理状况为依据进行分析,当
遗失物的所有者遗失了动产,他们通常是在毫无意识之下发生的,无论是事发后的回忆亦或是关于特定地点的描述,都很难做到精确无误。
然而,相较之下,
遗忘物的拥有者全都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将物品放置在某个地方的,并且在过后他们能够非常清晰地回想起或者详细地陈述出物品所在的具体位置或者场所。
其次,对拾得人内心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他们普遍具有敏锐的视觉能力来判断所拾到的物品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遗失物和侵占遗忘物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前者只会被视为
民法范畴内的
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然而后者却要面临来自国家法制机制的制裁。
再者,从占有形式的角度来看,遗失物通常表现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但遗忘物则采用了“占有——占有”的方式。
最后,就法律效应方面而言,如果
拾得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要求支付费用或者获取报酬;
但是对遗忘物的拾得人或者发现者而言,他们并没有这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