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因车辆出借而导致的
交通事故中,应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倘若在此过程中,
出借人出现了过失行为,则需负起事故所导致的
连带责任。
当租赁、借用等情形中的
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时,若
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或财产受损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员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那么他们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车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司机一般需要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司机能够提供足够
证据显示出租汽车公司等在出租过程中有失误之处,那么便可以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等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将会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
其次,超出这个义务范围的损失部分将由租车司机自行承担其赔偿责任。
最后,若出租汽车公司存在运输事故发生的过错,那他们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