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依据我国颁布的
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
交通事故受伤者的
伤残情况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分成了十个档次,每个档次之间差距10%,依次排列为第1级至第10级。
关于伤残鉴定
赔偿责任的确定,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
工伤或疾病而致残,导致
丧失劳动能力,那么
鉴定费用应由雇佣
劳动者的单位来承担;
2.如果是因为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若鉴定请求是由被鉴定户口所在单位提出的,则
评估费用应由其负责垫付;
反之,若是由被鉴定人直接提出的申请,则费用应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先垫资。
若经鉴定结果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更高级别的情况,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如果该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找到,那么费用将完全落在个人头上。
3.对于申请
重新鉴定的情况,评估费用应由申请方预先支付。
若重新鉴定结果与原先的鉴定结论相同,则评估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反之,若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果有差异,那么鉴定费用仍应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最后,如果因患者病情出现变化而需要再次申请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申请方独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四条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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