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协议到期并且租赁物被业权重新归还至
承租方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将该特定物品移离现场或留置于此。
若有意愿将该物品交还给出租方,该行为必须取得双方共识,并且在确认了相应折算价格之后才可进行。
然而,房屋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如地板、天花板及抽油烟机、空调等不同情况下,由于拆除它们可能会对房屋结构产生损耗或是破坏,因此并不适宜随同
租赁方迁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