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有关
工程款项结算的法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对于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该项权利遭受侵害开始计算,这是通过强调出错方——即发包方未能尽责完成结算工作所构成的
违约行为何时发生来进行明确规定的,当这个违约事实成立的时候,也就意味着维权方——即
承包方可以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来要求对方执行结算义务;
其次,在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条件中,如果明确约定了要等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那么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方仍旧未能尽责完成结算工作的话,承包方便有权利去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法律强制执行,而此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特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那一天;
再者,如若合同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并且发包方需要在接到结算文件之后在合约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回应,那么发包方就必须在此期限内有个确切的态度——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份结算结果,如果表示拒绝,则有责任及时与承包方重新规划和完善结算流程。
然而,假如发包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给予任何回复(包括同意或拒绝),当答复期限到期之后,就会被认定为其没有尽到结算义务,这时候的诉讼时效即从答复期限结束时开始计算;
又或者发包方虽然在期限内给出了拒绝的答复,但是却没有主动与承包方进行有效沟通,协商重新进行结算工作的,这同样也可视作为其没有尽到配合结算的义务,因此承包方在此时提请结算的诉讼时效也会从答复期限结束时开始实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