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代理人在无
代理权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视作
效力待定合同。
此种效力待定的性质是指,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径暂且失效,然而其效能能否最终产生仍然是个未知数。
假设本人对该行为进行了认可确认,则可以追溯性的推断出其有效性;
反之,若是本人并未对此表示肯定,那么我们便可以确定它实际上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