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欺诈行为亦属于
敲诈勒索行为范畴内。
二、所谓敲诈勒索,乃是一个具有
非法占有企图的个人针对公私财物所有权拥有者或保管员施加威胁或是压力,以此方式逼迫对方交出财物。
若
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两千元至五千元且存在多次此类行为,则将构成敲诈勒索的
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为:
敲诈勒索罪乃一种严重侵害公民
财产权益的
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涉及到的对象仅仅是公私财货;
部分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并非单一的财货,也包含了人与财货二者。
然而,我们还是应该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情况出发,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的实质上只能涉及到
财产所有权,因此,其
犯罪对象只能是公私财物,而非包含人权在内的多元主题。
该罪行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其他合法利益,这也正是它区别于
盗窃罪和
诈骗罪的特殊性质之一。
三、此罪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诸如威胁、恐吓、恫吓等人质要挟等手段,强制
受害人交付财物。
其中“威胁”是一种利用恶果
警告来迫使受害者处分财产的手法,主要体现为如若不依照
当事人的要求处分财产的话,未来将会遭受到恶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