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工伤导致死亡时,其赔付内容主要涉及到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首先,就丧葬补助金而言,根据相关规定,其数额应当为六个月的当期社会统筹地区内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水平;
其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概按照受雇者或劳工死亡前实际领取的薪资水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发放金额,并将其分配给在死亡劳工生前承担主要生计照顾职责且有无劳动能力的亲友们。
具体比例设定如下所示:
配偶人群的
抚恤金发放部分占比为40%,其他亲友则按每人每月30%的份额予以支付,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失去双亲的
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抚恤金发放额度会在此基础之上再额外增加10%。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核查后的所有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死亡工人生前的实际工资收入。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涵盖范畴,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明确的规定。
最后,针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则是直接参考上一年度国内全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并且将其乘以20倍作为最终的计算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