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
批捕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所需的合理时限,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关于
逮捕后的
侦查期限,法律则有明确规定。
首先,针对人民检察院不予
批准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须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解除对嫌犯的
羁押措施,从而使其重获自由。
同时,需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后者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凡涉及侦查前行程中仍需继续
收集证据,且符合法律所容的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应给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待遇。
其次,若公安机关内部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有权
申请复议,但这并不影响他们首先要履行释放被
拘役人员的义务(即刻释放)。
如若提出的复议请求未能得到接受,公安机关还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这一程序之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立即展开复核工作,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逮捕决定的裁决。
此类决议将被下发至下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以供执行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