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斑马线上致人身亡的交通
安全事故之中,
当事人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应依据其在该事件中所实施的特定行为对于引发本次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而定。
假如,确因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最终诱发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此人将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潜在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