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范的
保证合同范畴涵盖了
抵押协议、
质押协议以及其他所有具备
担保性质的各类协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保证合同仅仅属于主
债权债务合同(主要担保关系)的子合同。
倘若
主债权债务合同宣告无效,理应伴随着保证合同同时失效,此乃法律的独特规定。
当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无论是
债务人、
担保人抑或是
债权人皆有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而这些过失亦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此后需承担的相应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