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当多个并存的
债务同时发生时,
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部
债务人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被视为
连带责任;
另外,若债权方人数多于一个人,部分或所有债权人均能要求债务方足额清偿债务,那么这种情形便叫做连带债权;
同样道理,如债务方数量超过两名且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面
责任人还清全部债务,那么这样的现象即称为
连带债务。
若某名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了债务超出自己分担的比例,他便有权向未履行全部义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究超出比例部门的
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这名债务人也享受着作为债权人的相关权力,唯一的限制是不能擅自违背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反对理由,这名债务人亦有权向他们提出上诉。
并存的
债务承担,也常被视为债务承担的加入方式,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会因此与
合同关系脱钩,而是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起债务责任。
一旦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那么无疑债务人将同第三方一道担任连带债务人的角色。
实践中,此类情况常常会因为增加第三方以
担保债的执行有效性加入合同关系而产生。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并存的债务承担与
保证两种形式外观相似,本质上却有着显著区别。
由于第三方作为加入合同关系的新主体成为了主要债务人之一,依据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甚至能够直接向第三方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只能建立在已经存在
合同效力的基础之上。
即使原有合同关系存在撤销或解除的可能,只要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然可以合法地签订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