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和母先后离世后健存,其孙子孙女便享有法定的代为
继承权利。
基于我国相关
法规所明确的内容,若
被继承人的孩子不幸早于本人离世,则他们的直接亲属及具有血缘关系的晚辈可依法代替其进行
继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此类
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资格
继承人本身应该享有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