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情况下,尽管实施了
盗窃行为并未能成功达到目的--即所谓的“盗窃未遂”,但由于
涉案金额较小,而且对社会带来的实质危害甚微,我们便可以将其归类为情节轻微且可以视为非
犯罪行为;
然而,若盗窃的目标货物主要属于价值高昂的珍贵文物等财物,那么这类行为因为具有极大的
社会危害性,应判定其构成
盗窃罪(未遂)。
2、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乃是基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
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超过法定起点线或反复进行盗窃行为、入户行窃、携
凶器作案、
扒窃公私财物的
违法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并非仅仅是
私人财产,而是针对那些被人把持在手,能够由人直接控制和掌握的财物。
这些财物须通过五官感受到其存在并且可以触摸得到。
所谓的占有,其实不仅包括物理意义上的纯粹拥有,有时更融合了一定的社会观念,进而须根据物品的性质、存在环境以及时间空间等因素,依照公众观点来界定该物品是否真的被拥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